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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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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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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 01G20230839-001 号
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H 股
类别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法
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
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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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文中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参与了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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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股
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cn)刊登了《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通告》《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通告》。2024 年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经修订通告》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
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张国强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其中,出席现场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持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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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
予以认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6 人,其中:境内上市
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5 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1 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6,
决权数量为 41,218,663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的表决权数量 5,434,85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占公
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8.1953%,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4.9107%,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参加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1,218,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739%。
参加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 H 股股份 5,434,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21.2151%。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所
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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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点票监督人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后,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宣布了议案
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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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股东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号 类别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结果
A股 13,222,299 70.8116% 15,355 0.0822% 0 0
《关于
日常关联 H股 5,434,850 29.1062% 0 0 0 0
中小投
预计的议 13,222,299 99.884% 15,355 0.116% 0 0
资者
案》
合计 18,657,149 99.9178% 15,355 0.0822% 0 0
A股 41,203,308 88.3177% 15,355 0.0329% 0 0
《关于使
用部分超 H股 5,434,850 11.6494% 0 0 0 0
还银行贷 资者
款的议案》
合计 46,638,158 99.9671% 15,355 0.0329% 0 0
A股 41,193,508 88.2967% 25,155 0.0539% 0 0
《关于修
订<公司章 H股 5,434,850 11.6494% 0 0 0 0
程>部分条 通过
款的议案 15161744 99.8343 25155 0.1657 0 0
资者
(一)》
合计 46,628,358 99.9461% 25,155 0.0539% 0 0
A股 40,850,411 87.5613% 0.7893% 0 0
《关于修
订<公司章 H股 10,530 0.0226% 0 0
程>部分条 通过
款的议案 368,25
(二)》 资者 2
合计 40,860,941 87.5838% 0 0
《关于修 1,124,
A股 40,093,711 85.9393% 2.4113% 0 0
通过
H股 5,423,840 11.6258% 11,010 0.0236% 0 0
议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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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517,551 97,5651% 2,4349% 0 0
A股 40,093,711 85.9393% 2.4113% 0 0
《关于修 952
H股 5,423,840 11.6258% 11,010 0.0236% 0 0 通过
议案(二)》 1,135,
合计 45,517,551 97,5651% 2.4349% 0 0
上述议案中第 3.01、3.0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 议案名 股东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
号 称 类别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结果
特别决议议案
《关于
修订<公 A 股 40850411 99.1065% 368252 0.8935% 0 0
通过
中小投
款的议 14818647 97.5751% 368252 2.4249% 0 0
资者
案(二)》
普通决议案
《关于
修订部
A股 40,093,711 97.2707% 1124952 2.7293% 0 0 通过
议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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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议案名 股东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
号 称 类别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 占 结果
数 比
特别决议议案
有关本
公司建
议修订 不通
章程决 过
议案
(II)
普通决议案
有关本
公司建
议修订
度的决
议案
(II)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二)》未获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故该议
案最终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二)》虽然已获得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
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但由于该议案系根据《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二)》制定,故其受限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二)》是否通过,现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二)》
未获得通过,故该议案最终审议结果为不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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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