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启
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户而产生股份管
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前款规
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深交所上市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
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
起六个月内将离任人员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
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