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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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 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三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 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 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 议,并于会 议召 开 前 3日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10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 录如
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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