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福顾字第 0009-003 号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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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
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
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次会议的决议。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 14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
新园 5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晓曦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67,518,87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050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表决的股东 0 人。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67,518,8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506%,其
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 人,
代表股份 98,5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99%。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以下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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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经累积投票,本次会议选举魏晓曦女士、欧霖杰先生、陈朝学先生
和罗文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经累积投票,本次会议选举林健先生、牛玉贞女士、梁明煅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表决结果:经累积投票,本次会议选举林丹女士和吴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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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518,8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 韵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