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科
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股份”或“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对科顺股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
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发行情况
(证监许可【2020】3315 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3,600,000 股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陈伟忠已经足额认购 23,600,000 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办理登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
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1 日,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由 611,771,600 股增加至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限售股份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来股本变动如下表所示:
向特定对象发行前
股本(股)
股本变动数量 变动后股本
变动时间 变动原因
(股) (股)
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2021年7月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09,274,480 1,145,867,58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
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
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及衍生取得的股
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
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
持有股份数量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本次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合计 318,260,362 238,695,271 42,480,000 -
注:陈伟忠作为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转为高管锁定股。
五、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增减变动
股份性质
比例 (+,-)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277,801,313 23.60 - 277,801,313 23.60
高管锁定股 217,554,272 18.48 42,480,000 260,034,272 22.09
首发后限售股 60,180,314 5.11 -42,480,000 17,700,314 1.50
股权激励限售股 66,727 0.01 - 66,727 0.0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99,485,250 76.40 - 899,485,250 76.40
三、总股本 1,177,286,563 100.00 - 1,177,286,563 100.00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怡平 强 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