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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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天,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
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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