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塘乳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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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
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申明并实行
回避。
  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
情形,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且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规定。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学位;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二)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三)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3名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下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相关独立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出具的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
授;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
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三)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六)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
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其他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 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 经营情
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 董事会
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 事对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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