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盟升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盟
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
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数量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
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2.92 元/股调整
为 16.37 元/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 12.090 万
股调整为 16.926 万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是依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
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
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三、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3.28 元
/股调整为 16.37 元/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4.50 万股调
整为 48.30 万股。
四、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是依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
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26.25 万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晓波、田玲、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