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上海之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
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
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
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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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规定、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
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
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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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
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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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
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
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
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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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
任。
第五章 履职环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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