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0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于2024
年1月3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以及董事、
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倪亮萍女士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通知,基于对奥浦迈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计划自2024年1
月31日起12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
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 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
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增持资金筹措进度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
的风险。如在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董事、董
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倪亮萍女士。
(二)增持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肖志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8,153,948股,持股比例为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披露的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
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
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刊载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及未来增
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截至2024年1月29日,肖志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20,579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114,772,460
股0.1051%,合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5,840,277.85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
增持计划下限金额300万元,上述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增
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决定实施公司股份增持计划。
(二)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四)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
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间自2024年1月31日起12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
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增持计划将在公司股票复牌
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实施期间需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限制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
(六)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本次增持计划所需资金均为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相关增持主体的承诺
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承诺的限售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
股份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
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资金筹措进度不
及预期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
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发生变
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承诺的限售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
次增持股份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
交易,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