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希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赛
科希德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
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359 号),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41.20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正式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164.80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股东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因 2021 年 2 月 5 日收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50.35 元/股,触发承诺延长锁定期
的履行条件,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至 2024 年 2 月 5 日,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4)。现
该部分限售股的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决定以方案实施前的公
司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计转增 24,494,400
股。2023 年 7 月,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由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
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
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
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
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
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
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
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
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
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
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
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
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
部门要求执行。
(二)吴桐、北京赛诺恒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关于所
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
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
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
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
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
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严格按照公司招
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
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
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
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
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
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
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
部门要求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前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 42,455,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6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北京赛诺恒科技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42,455,820 40.00% 42,455,820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42,455,820 42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
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方良润 徐石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