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 关于“飞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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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的“飞凯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飞凯转债”的收
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年产 15 吨 OLED 终端显示材料升华提纯项目”,并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终止后所对应的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到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使用。根据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飞凯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飞凯转债”回售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4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在综合考虑当前社会环境、建成产能、市场需求等因素后,同意终止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年产 15 吨 OLED 终端显示材料升华提纯项目”,并将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终止后所对应的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到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使用。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的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调整给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1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飞凯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
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
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0%(“飞凯转债”第四年,即 2023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票面利率);
  t=59 天(2023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 月 25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50%×59/365=0.242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飞凯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42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飞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194 元/张;对于持有
“飞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 100.242 元/张;对于持有“飞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
公司债券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42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
利息所得税。
  “飞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飞凯转债”。“飞凯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
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
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
注意查阅。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
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
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
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
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飞凯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2
月 5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2 月 6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2
月 7 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飞凯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飞凯转债”持
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
交易、回售、转托管。“飞凯转债”在回售期内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飞凯
转债”正常交易。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飞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在公告三
个交易日后“飞凯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备查文件
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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