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 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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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05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锡”股票至办理解除限售 4526249 股完毕“兴业银锡”股票之日止期间导致原告
的利息损失,暂合计利息为 4453042.5 元(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
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临海市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贵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浙
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
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朱安平(以下简称“原告”)
  住址: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
  被告一: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802589Q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 76 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成
   被告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被告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1912U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二)原告诉讼请求
   《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限售 4526249 股完毕“兴业银锡”股票之日止期间导致原告的利息损失,暂合计
利息为 4453042.5 元(以 2023 年 7 月 13 日“兴业银锡”股票收盘价 9.8 元/股计
算,7405394 股×9.8 元/股的市值是 72572861.2 元,自 2022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按照 2022 年 3 月一年期 LPR 的 3.7%计算此期间的利息是 3878616.24
元;4526249 股×9.8 元/股的市值是 44357240.2 元,从 2023 年 8 月 11 日暂计算
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利息是 574426.26 元)。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朱安平在《起诉状》中称:
   事实和理由:
海劲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合计 17546585 股“兴业
矿业”股票(证券代码:000426,后改名为“兴业银锡”),网拍开始时间:2022 年
司法拍卖平台上以最高价竞得该股票。2022 年 2 月 24 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作出(2021)川 0104 执 6846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上海劲科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合计 17546585 股“兴业矿业”股票归买
受人原告所有,该股票的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原告可持该
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
出(2021)川 01 执 6846 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将被执行人上海劲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家合伙
企业持有的合计 17546585 股“兴业矿业”股票过户到原告名下时一并解除司法
冻结、质押登记,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17546585 股
“兴业矿业”股票过户到了原告的名下,其中 7405394 股为首发后限售股票。原
告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向被告一申请解除该部分股份的限售,直至到 2023 年 8
月 11 日被告一才为原告办理 2879145 股的解除限售,至目前尚有 4526249 股“兴
业银锡”股票没有办理解除限售致使原告无法在二级市场转让该部分股票,原告
作为付出合法对价买入法院拍卖的股票成为被告一的上市公司股东,对竞价所买
的股票除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基本所有权权能外,还应当享有转让竞价所
买股票的合法权利,被告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票所有权
的合法权利。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保荐机构,其在被告一办理解除限售过程中负有
出具核查义务,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
请求,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有 3 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全部
为应诉案件,案由均为买卖合同、工程合同纠纷,涉案金额总计 896.18 万元。
  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所涉股份限售及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兴业银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讨应诉方案。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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