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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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福
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事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福事特本
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福
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1.89 元,并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 、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香安,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彭玮,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
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
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
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发行人股东施辉,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
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
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董事、总经理郑清波,就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
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
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
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思钦,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吴永清,就本
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
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
动情况。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监管规则发
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三 、 发行价格调整情况
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含税),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根据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等事项的承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锁定参考发行价格由 31.89 元调整为 31.77
元。
四 、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1 月 25 日收市,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1.77 元/股(调整后价格),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      延长后股份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比例
                      (万股)                  到期日       锁定到期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6 年 7 月 2027 年 1
 彭香安                  3,720.00    46.50%
        人、董事长                              25 日       月 25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6 年 7 月 2027 年 1 月
 彭玮                         234    2.93%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5 日       25 日
 郑清波    公司董事、总经理      1,050.00    13.1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6 年 7 月 2027 年 1 月
 施辉                          90    1.13%
        人亲属                                25 日       25 日
 杨思钦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300    3.75%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2024 年 7 月 2025 年 1 月
 吴永清                         60    0.75%
        书                                  25 日       25 日
注: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五 、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 IPO 申报
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
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吴旺顺            邓建勇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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