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008 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
司 董 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 14:00 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
厦大道 68 号第 7 栋 4 楼会议室(二)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35 人,代表股份 33,540,381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57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潘党育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潘胜斌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郭玉杰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廖兴群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周方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杨立忠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华金秋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黄启忠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王文若女士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符国强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杨万新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
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10,815,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861%;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
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潘胜斌先生、郭玉杰先生、廖兴群先生、周方
先生、陈萍女士、朱怡辰女士、张林丽女士回避表决。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0,94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863%;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
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八)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同意 33,538,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95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潘党育先生、潘胜斌先
生、郭玉杰先生、廖兴群先生、周方先生、杨立忠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华金秋先生、黄启忠先生、王文若女士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符国强先生、杨万新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上述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项议案、第(七)项议案及第 8.01 项议
案、第 8.02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 8.03 项至第 8.10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新媛                  黄晓静
                         颜一然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豪鹏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