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技术: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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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的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 )的期货、衍生品
交易行为,控制期货、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
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
事的期货、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
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 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套期保值。
  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
  对开展期货、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期货、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所有期
货、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期货、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衍生品交
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期货、衍生品业务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期货、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期
货、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期货、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
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四章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由董事长召集财务、证券、内部审计、法务、业务部门
组成的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期货、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
据期货、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期货、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
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包括:
  (一)公司财经委员会是期货、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对期货、衍生品交
易业务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制定期货、衍生品业务政策、牵头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负责根据期货、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
准则,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运作机构,负责为公司及各子
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负
责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
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具体负责各子公司期货、衍生
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三)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对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
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期
货、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负责期货、衍生品交易业
务信息披露。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
及各子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子公司如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需依照本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及时、准确地汇报相
关数据信息。
区间。各子公司提请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拟定期货、
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向董事长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
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主要如下:
  (一)公司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前,由公司投资、证券、财务部门或
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期货、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及其估算方法、参数设置、发生
概率。上述风险可能导致相关合约产生最大损失金额;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
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
小组并报送董事长。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审议,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
事会报告。
  (二)公司在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确定拟进行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期货、衍生品的种类、数量、金额、
合约期限、履约担保、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及
违约责任等;如拟交易的期货、衍生品属于场外签署的非标准化合约,交易对手
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及履约能力介绍、交易合同生效条件、附加条件、
保留条款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条款。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
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
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三)公司在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前,财务部门应进行期货、衍生品
公允价值分析,引用公开市场交易数据或者采用合适的定价模型,充分披露期货、
衍生品估值的假设前提与相关参数,对拟交易的期货、衍生品的价值进行定性和
定量分析。
  公司在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前,财务部门应当确定会计政策及核算原
则,分类说明各种已交易的期货、衍生品以及其风险对冲行为的会计确认、计量
方法,具体说明采纳上述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则依据。
  (四)公司法务部门对期货、衍生品业务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进行审核,
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期货、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
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
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
的方式等,应按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公司财务部门应将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证
券部门通报,证券部门负责审核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
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制度执
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总裁汇报。
  (十)公司证券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期货、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
以披露。公司已投资期货、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应以临时公告形式及
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
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期货、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
交易的期货、衍生品,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期货、衍生品交易,不能
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期货、衍生品投机。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期货、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期货、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报告制度。期货、衍生品交易业
务工作小组或执行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董事长报告本月期货、衍生品
交易业务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或执行
部门编制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报告,向董事长报告本季度期货、衍生品交易业
务、明细,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每
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或执行部门对上年度期货、
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进行总结,向董事长提交年度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总结报
告并跟踪期货、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期货、
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期货、衍生品交易,公司
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
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期货、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期货、衍生
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
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期货、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衍
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
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期货、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
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期货、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
件。
             第六章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
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
文件由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
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本制度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公告等内容的,均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上市后方得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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