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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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已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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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生产经营工作,提高经营管理层工作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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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勤奋敬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
神。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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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财务总监 1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
应责任;
    (三)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
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
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
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 总经理外出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八)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和当届
董事会任期一致。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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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与约束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根据党总支前置把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意见,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党总支前
置把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
人(含正副职)和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主
要负责人(含董监高);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 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报
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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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审批经董事会授权在公司经营计划内的日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
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二)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
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十三)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
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
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和建
议;
        (三) 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权限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
决议;
        (四) 研究、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奖惩、解聘(或开
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的意见,充分保障职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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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确保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
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
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六) 注重分析和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
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生产产品,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 不断改善企业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切实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十)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
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
意,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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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
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九) 未经公司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当谨慎、认真、诚信、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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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不超越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和每一名员工;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状况;
  (四)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视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
督和合理建议;
  (五) 应当对向董事会提供的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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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不能履行职
责时,可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二)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由总经理每月安排召开,有紧急事项
时可随时召开。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四)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安排或者由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准备好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后报总经理确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
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须提前深入调查研究,拿出工作预案,以供
会议决策。
    (五) 综合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各项
议题的汇总整理工作,进行会务安排,经报总经理批准后召开会
议。一般提前两天发出通知会议,并将会议议题(保密事项除外)
等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六) 参会人员在会前要充分研读有关材料,认真做好参会准
备,为提高会议效率,参会人员应紧扣会议议题,简明扼要的说
明需决策事项、决策建议意见决策依据。分管领导可作进一步补
充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决策事项发表
明确的意见,提出相关完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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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于会前向
总经理请假并告知综合管理部。
  (八)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
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
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九) 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议全程需录音并将录
音文件归档。会后根据录音进行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书面会议纪
要,报总经理签批后存档。
  (十) 需要形成决议的事项由总经理签发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并报送董、监事会成员。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调、落实、督办总经
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 综合管理部负责做好会议文件的处理工作,对于不宜
由参会人员保存的文件,要及时收回,对需销毁文件按保密制度
处理。
  (十二) 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子公司等分支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分
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等“三重一大”事项,应事先征求公司党
总支委员意见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意见,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十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事项中,对于应履行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决策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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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民主讨论、总经理决策的原则,参
会人员应认真研究讨论各项议案,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由
总经理归纳参会成员的意见或建议后作出决定。对经会议讨论尚
不宜作出决定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否决。
    (二) 总经理的决定与其他人员不一致时,执行总经理的决
定,但个人意见可以保留。
    (三) 总经理作出决定后,参会人员在具体实施中不认真贯彻
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到位的,由总经理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四) 当总经理的决定出现重大失误时,由董事会作出处罚决
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在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议:
     (一) 传达学习重要文件,在执行董事会有关重大决策过程
中,针对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
     (二) 拟定公司改革方案、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中长期发
展规划;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六)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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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 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八) 安排部署公司投资、经营、管理等重要工作;
  (九) 各部门或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经理认为
必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根据职责分工处理
分管工作,并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汇报一次工作,对必
须及时处理的重大事项,可随时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一) 公司年度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四)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五)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情况;
  (六) 公司盈亏情况;
  (七)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八) 公司投资、担保、借贷情况;
  (九) 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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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十) 董事会、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并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在接到通
知后五日内报告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与经
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逐步建立完善的经营者激励机
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
之一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进行离任
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
规则》(2020年9月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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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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