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华夏幸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固安)信息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信息咨询”)作为委托人和初始受益人,以固安信息咨
询持有的誉诺金(固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诺金”)价值 100
万元的 100%股权,及固安信息咨询持有的对誉诺金及其下属 11 家标的项目公司
合计 255.84 亿元的债权设立自益型财产权信托计划《建信信托-彩凤 1 号财产权
信托计划》,并拟以该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抵偿“兑抵接”类金融债权人合计不
超过 240.01 亿元金融债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就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万隆(上海)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评估”)作为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进行了模拟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万隆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万隆评估及其经
办评估人员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
丰富的业务经验,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誉诺金及 11 家标的项目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可预期
的利益或冲突,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
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
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万隆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股权、成本法对标的
债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标的股权的评估值以及成本
法确定的标的债权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与评估目的相关。
四、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中的标的资产的定价以万隆评估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评估方法选
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准则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
了相应的证据资料,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本次评估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评估定价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本次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
公允。
独立董事:张奇峰、谢冀川、陈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