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ESG(环境、社会责任、公
司治理)管理运作水平,更好地适应战略发展需要,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中孚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 ESG 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ESG 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管理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证
券部,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拟订公司 ESG 治理架构方案;
(二)制定公司 ESG 愿景、战略规划及年度目标;
(三)拟订公司 ESG 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重大信息披露文件;
(四)制定 ESG 关键绩效指标,并监测执行情况;
(五)识别公司 ESG 风险事项,制定重大 ESG 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应在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中分发相关会议文件,以供
ESG 管理委员会委员参考及提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 ESG 愿景、战略规划及年度目标草案;
(二)公司 ESG 关键绩效指标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公司 ESG 相关报告和其他相关重大信息披露文件;
(四)ESG 相关风险及重大负面事件应对方案的报告。
第十条 ESG 管理委员会应对公司 ESG 发展相关工作进行审议,表决通过
后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记录 ESG 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详细内容及对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保管相关档案。
出席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ESG 管理委
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
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以现场、通讯等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证券部应于至少会议召开前 7 天(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由其他委员以选举表决方
式,选举出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
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七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公司应向 ESG 管理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便于 ESG 管理委
员会履行其职责。ESG 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
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括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