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4-004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福建省三棵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三棵树”)、安徽三棵树涂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棵树”)、湖北三棵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北三棵树”)、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棵树”);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秀屿三棵树担
保本金金额为49,000万元,为安徽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4,000万元,为湖北三棵
树担保本金金额为12,000万元,为四川三棵树担保本金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秀屿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1,715.74万元,为安徽三
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110.68万元,为湖北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575.80
万元,为四川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4,565.76万元(以上担保余额数据均不含
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秀屿三棵树最近
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以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安徽三棵树最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接近70%以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湖北三棵树最
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接近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商业银
行及政策性银行、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
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机构平台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期限为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
于 2023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3-025)。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莆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莆田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分别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分别
为秀屿三棵树与民生银行莆田分行、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签订
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 19,000 万元、5,000 万元、25,000 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四”),为安徽三棵树
与徽商银行明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 4,000 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五”),为湖北三棵树
与湖北银行应城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 12,000 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2023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2023-050)。
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六”),为四川三棵树
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 10,000 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7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福建省三棵树新材料有限公司
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
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
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
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0,909.08 253,276.51
总负债 182,269.70 205,917.53
净资产 8,639.38 47,358.98
营业收入 90,272.09 78,162.18
净利润 1,674.74 -1,280.40
注:以上为单体报表数据。
(二)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包装物生产、销售;环保型微薄木装饰贴面板、人造板、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装
饰贴面板,地板,木制品、家具、厨具及其他装饰材料,其他木制品的产品研发、
生产、销售;家居用品设计,装饰装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装修五金配件销
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9,655.35 277,712.70
总负债 160,473.20 194,962.14
净资产 69,182.15 82,750.55
营业收入 181,581.31 139,415.29
净利润 21,503.52 13,568.40
注:以上为单体报表数据。
(三)湖北三棵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温新材料、水基型胶粘剂、地坪漆及其包装物生产、销售;工具、辅助材料、建
店物料销售;室内外装潢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7,391.21 97,799.53
总负债 50,393.25 68,407.20
净资产 26,997.96 29,392.33
营业收入 19,854.73 37,528.21
净利润 27.42 2,394.37
注:以上为单体报表数据。
(四)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剂、地坪漆及其他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生产、销售;工具、辅助材
料、建店物料销售;室内外装潢设计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如需取得相关行政许
可,待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项目和时限经营)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145,319.25 178,260.33
总负债 95,556.60 122,269.67
净资产 49,762.64 55,990.66
营业收入 146,193.73 114,504.47
净利润 6,419.26 6,228.01
注:以上为单体报表数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被担保债权的确
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公司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
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
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
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
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
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
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
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二)保证合同二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
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三)保证合同三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
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四)保证合同四
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徽商银行明光支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徽商银行明光支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在保证期间内,徽商银行明光支行有权就主
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务人应向徽商银行明光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徽商银行明光支行实现债
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及由此产
生的相关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款)。
(五)保证合同五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湖北银行应城支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达
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湖北银行应城支行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湖北银
行应城支行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湖北银行应城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已经
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湖北银
行应城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六)保证合同六
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
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
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
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
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
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
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
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
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
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
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
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
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
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
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
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
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
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
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
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资金需要。秀屿三棵
树、安徽三棵树、湖北三棵树与四川三棵树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
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8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74.10%;公司及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对子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4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 320,582.6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1.09%,其中,公
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11,066.8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36.9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