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
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
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
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
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法律意见书
间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7,769,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47.3390%。
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6,434,073 股。经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
东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5,537 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07,769,410 股同意,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14,965,991 股同意,200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