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
及参股子公司,下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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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
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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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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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风险事项:
散;
提足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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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职或者发生变动;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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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
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信息,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 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
(公司)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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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
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
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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