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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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一月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公司党总支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码为 91330000723628803R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329,878 股(包括发行新股 12,351,509 股和
老股转让 8,978,369 股),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mei Medi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复路 59 号
        邮政编码:3100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4,276,19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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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公司业务,不断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股东权益
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演出经纪(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
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其他文化艺术经
纪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金额价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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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
为:
     (一)杭州首创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
的净资产认购 5,6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
     (二)杭州广电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
的净资产认购 7,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
     (三)杭州同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
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2,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
     (四)朱明虬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五)朱明芳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六)余欢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七)程晓文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八)吕双元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九)徐兴荣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十)边恒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十一)盛为民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十二)虞军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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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朱昌一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十四)颜骅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浙江思美广告有限公司的权益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
作为出资,并在 2007 年 12 月出资完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4,276,19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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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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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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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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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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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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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
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文件,应当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从其规定。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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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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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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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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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的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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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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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 条规定的连续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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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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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需重新表决。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
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选
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资格进行审查,形成董事资格审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形成董事资格审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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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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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或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总支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9 人。其
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
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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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
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
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
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一百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
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〇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
总支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党总支书记、董事长一般由
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总支副书记。
  第一百〇二条 加强工作保障。公司党总支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
高效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 传 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
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
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经费,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
总额 1%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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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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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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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任期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不以一年为限。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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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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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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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第(4)或者第(6)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会审批。
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提
交有权机构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
事项以及符合本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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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
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
交易。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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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
会审批。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告、传真、
电话、网络通讯工具及其他可行的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网络通讯
工具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
记载。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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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也可以是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委托人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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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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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各副总经理的分工和职权由
总经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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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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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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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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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
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
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
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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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举措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
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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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传真发出
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
起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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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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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细则。本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
准。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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