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5 证券简称:中旗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3 日 9:15~
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3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耀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7,572,29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4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60,841,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555,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2%;反对 1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714,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反对 1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己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555,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2%;反对 1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714,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反对 1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己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555,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2%;反对 1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714,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反对 16,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己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李刚和王琦两位律师列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