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8 证券简称:冠中生态 公告编号:2024-007
债券代码:123207 债券简称:冠中转债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500,943.39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391,499,056.61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23年7月27日对公司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验证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2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
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3年8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冠中转债”,债券代码“123207”。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7月27日,T+
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可转债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
发行数量为400.00万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
(三)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
自2023年7月21日至2029年7月20日。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10%、第四
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五)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
止,即2024年1月29日至2029年7月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六)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6.56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
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
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
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六、可转债赎
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
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2024年1月29日至2029年7月20日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
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
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
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
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
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的可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2023年7月21日。
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
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
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和当前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6.5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冠中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16.56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
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
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
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
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
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
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
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
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
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债转股股份来源为新增股份。
六、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
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
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
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
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七、可转债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
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
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
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
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二)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
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六、可转债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
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
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八、可转债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
均享受当期股利。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冠中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2023年7
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青岛冠中生态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