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源: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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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举的缺乏独立性的相关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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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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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十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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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不具备担任董事资格,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地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司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履职保障。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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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可在除本公司以外的 2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相应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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