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除实控人王维航外,
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激励对象授予 3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