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及《公
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
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
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
按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
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
止。
  第四十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
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浙江
证监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变更或调整;
  (五)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
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积投票制的除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
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
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第五十七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大会
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律师、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中港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