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提高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包括股吧、QQ 群)、报刊、电视、电台等
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
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应做到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发出问询函等方式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
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
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建立报告义务
人名单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对该名单进行调整。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
司应当及时将报告义务人名单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本部门报告义务人对各自职
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制度“1、常规交易事项”所述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或披露业绩快报的情形或预计实际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质押、
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权发生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7)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1)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被有关机关依法责
令关闭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7 章的规定。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如下:
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
变化;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
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包括股吧、QQ 群)、报刊、电视、
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
经营及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秘书应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
理,以防止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
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列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本部
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证
券部或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
求报告义务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公司须履行董事会、监事会等审议程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监
事会主席,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对网络(包括股吧、QQ 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
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以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应严格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在信息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幕信息在形
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公司各部门和
子(分)公司、报告义务人、有关知情人员,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本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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