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电子: 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2024年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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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诉举报的
管理和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规范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
公司员工或第三方正常行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归属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
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是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需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第三章   投诉举报方式
  第四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举报公
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正当形式进行投诉举
报。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具体当事人、
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
举报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司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凡实名投诉举报的,审计部将严格保密并
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投诉举报时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公司审计部接收工作人
员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记录。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报
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分子公司管理层,下同)的实
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部自接到投诉举报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长;对涉及普通
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匿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评估并报董事长。由
董事长决定是否接受该投诉举报。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部自接到投诉举
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长在接受
投诉举报后,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部对其展开调查,对涉及普通员工
及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公司总经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对牵涉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情况或
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具体规定:
告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
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接收、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举报人
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回避要
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投诉举报不予接受的,可以
向董事长陈述意见,并由董事长在 30 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查处
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    接收及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得旁听和询问;
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
遗失举报材料;
不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借投诉或举报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投
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投诉或举报,
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六章 投诉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奖励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都必须正确对待投诉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行
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
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
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追究相应的责任,经
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审计部或其上级主管反映。
  第二十二条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包括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投
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
的,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予以纠
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
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应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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