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
据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洁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等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说明,自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0 日)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伙)
(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
[2021]D-0300 号 、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2]D-0582 号 和 立 信 中 联 审 字
[2023]D-0910 号)。发行人 2023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
披露,未经审计。
行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专项说明中没有影响公司
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变化的情形。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相关情况
如下:
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送达了《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罚决字[2023]12 号),该决定书合计对甬兴证券罚款
送可疑交易报告。
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罚决字[2023]13 号),该决定
书合计对周丰伟罚款 3.5 万元,处罚事由为甬兴证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
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 3 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
法财物”,是指:
(1)中国人民银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合计五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
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
人合计十万元以上的;
(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一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宁波人行属于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并且本次处罚对甬兴
证券的罚款金额为 50 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 3.5 万元,低于上述较大数
额罚款标准,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经核查,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保荐机构甬兴证券
的证券保荐承销资格。同时,上述行政处罚不涉及甬兴证券本次保荐主承销项
目人员,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且不构成
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樊友彪、赵江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张洁、
赵婧芸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2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8
号)。上述文件认为立信中联出具的中天能源 2019 年、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中联作出行政
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立信中联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
入 2,264,150.94 元,并处以 2,264,150.94 元的罚款;对前述审计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立信中联及立信中联直接责任人员受到的罚款金额
属于上述规定罚款金额较低的区间,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未被暂停或禁
止从事证券业务。因此,立信中联上述受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影响立信中联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同时,上述行政处罚不涉及立信中联本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
可实施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立信中联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属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止或终止审核、审查发行上市申请的情
形。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长鸿高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
障碍,且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立信中联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未受到有
关部门的处罚,发行人亦未更换审计机构。2020 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俞德
昌、陈小红,2021 年度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陈春波、陈小红,2022 年度
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陈春波、屠秋芳。上述人员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形。
面的重大变化。
变化。
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
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
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承诺函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 洁 律师
赵婧芸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