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4)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 22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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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规则增补新的
委员。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至本届委员会任职期限届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
计部门、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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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
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负责
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作,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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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内部
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
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当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需提醒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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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持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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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进行及
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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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