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规模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情况说明
(一)申报文件中关于本次发行情况的披露表述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
“发行人”或“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
本次长鸿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锁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96
元/股。
本次长鸿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85,959,885 股,募集资金规
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 号),根据批复
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需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申报文件实施。
(二)本次拟确定的发行规模及相关原因说明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本次向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拟确定的
发行股份数量为 3,582,000 股,募集资金规模为 50,004,720 元。相关发行规模符
合报送上交所申报文件的相关披露内容相关要求。
发行人最终拟确定的发行规模较小的主要原因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已较高,陶春风本人及
其关联方合计持有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已达到 68.42%,
且第二大股东(非实控人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比例为 14%(即发行人目前非社
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已接近 83%)。另外,发行人计划后续(2024 年)向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将进一
步提高。若本次向实际控制人定向发行的股票较多,则后续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存
在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风险。
股份购买资产而不采用现金收购的原因
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公告预案,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陶春风控制的公司即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其 100%的股权,但后续
考虑到市场环境变化等影响,使得原有交易条件不再适用,发行人终止了此次资
产购买。
发行人在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了终止此次资产购买的
原因,并明确表示待企业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各方面条件成熟后会再行考虑重
启本次资产购买事宜。发行人对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况也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进
行了公告。
在上述资产购买的过程中,有媒体曾提出疑虑本次资产购买与发行人正在进
行的定向增发是否为一揽子交易,即发行人是否通过规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
式,用向实际控制人定向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来向实际控制人购买其控制的
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从而实际控制人新增股份的锁定期由 36 个月
减为 18 个月。为了打消相关疑虑,发行人后续考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形式
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会增加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股比
例,即如上文“1、发行人股权分布的影响”所述。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本次发行人考虑以较低的比例向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定
向增发股份。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说明
本次定增申报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合
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 7 亿元,偿还银行
贷款不超过 5 亿元。
本次拟确定的募集资金规模为 50,004,720 元,符合申报文件的披露内容,相
关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拟确定的募集资金用
途和申报文件中募集资金的用途情况对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申报文件关于募集资金的规模和用途 拟确定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拟使用募集资金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金金额
合计 不超过 120,000 合计 5,000.472
三、发行人履行的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
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3,582,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上述事项已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01 和 2024-002)。
四、结论
本次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拟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3,582,000 股,募
集资金规模为 50,004,720 元。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规模相关议
案,并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进行了公告。相关发行规模符合报送上交所申报文件
的相关披露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 号)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规模的说明》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王正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