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4-009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408 号)
,
本公司由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认购金
额不足 660,000,000.00 元的部分由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方式,向
原股东配售及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600,000 张,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66,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921.51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65,078.49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
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44.25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为 64,834.2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4〕7
号)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
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 本次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
资金净额拟投入 拟投入金额 或核准文号
年产 30 万 197,800.00 35,762.75 66,000.00 2020-330257-26-
吨乙烯基新 03-150730
材料项目
合计 197,800.00 35,762.75 66,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金额为 81,909.93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59,858.79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首次公开发 自筹投
行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实 入占总 本次拟置换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净额已投入 际投入金额 投资的 金额
比例(%)
年产 30 万
吨乙烯基新 197,800.00 41.41
注 1] 注 2] 注 3]
材料项目
合计 197,800.00 36,224.36 81,909.93 59,858.79
[注 1]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投入金额 36,224.36 万元高于首次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 35,762.75 万元,系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利息投入和未置换发
行费 45.63 万元所致。
[注 2]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为自 2023
年 1 月 4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以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的投入金
额。
[注 3]本次拟置换金额 59,858.79 万元与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81,909.93
万元的差异系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款项 22,051.14 万元尚未到期兑付。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
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不含税)
的实际金额为 187.6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总额
项目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 本次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税)
承销及保荐费 921.51
律师费用 83.02 58.11 58.11
审计及验资费 94.34 71.70 71.70
资信评级费 42.45 42.45 42.45
信息披露费 9.06
发行手续费 15.38 15.38 15.38
合 计 1,165.76 187.64 187.64
综上,公司拟合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60,046.43 万
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浙江镇
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
(天健审 [2024]33 号)
。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人民币 60,046.43 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人民币60,046.43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
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
币60,046.43万元。
(三)会计师的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
审[2024]33号)
,认为“镇洋发展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镇
洋发展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