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王子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496 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9,425,005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 10.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9,125,801.9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 18,211,463.7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0,914,338.1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1517 号)。
上述募集资金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
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
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 调整后
合计 100,212.68 99,970.34 91,091.43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电华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原实
施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清风路以北,光谷三路以西”,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的实施
地点变更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 3 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
业基地Ⅱ区(七期)B-3 栋 3 层 02、03 室”。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原因
根据“中电华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电华瑞”)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结合其优化资源、资金、
技术、人才等资源配置的需求,本次中电华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将由租赁
子公司武汉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王子”)自有园区二期工程场地
变更至中电华瑞新的自有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 3
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七期)B-3 栋 3 层 02、03 室”。本次实施地点变
更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优化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
顺利实施,符合经营发展需要。
除此之外,公司募投项目无其他变更。本次实施地点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无
需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五、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
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进而对原定规划进行合理调整。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
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相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
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湖北省武汉市清风路以北,光谷三路以西”变更为“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七
期)B-3栋3层02、03室”。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
务发展的需要,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