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股份: 岭南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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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
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
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
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
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
通知。
  提名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
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
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相关的当事人应回避。
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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