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龙口联合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根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
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遇紧急事项,通
知时限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
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