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独立董事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召开。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
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
急事项,通知时限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决议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
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
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
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
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
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
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或
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