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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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08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
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283
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18,624股,发行价格27.92元
/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79,999,982.08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 年12 月 2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292 号《验资报
告》
 ,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铂环保”)会同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长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
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九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天长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滁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
     截止2024年1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60301001001
      公司         天长支行           8712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203500104004
      公司         公司天长市支行        5624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313032119300
      公司         公司天长支行         131324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7660540000
      公司         合肥分行           220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5489018080599
      公司         公司滁州分行         3088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550889900000
      公司           合肥分行         320707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75800000016
      公司           合肥分行         9335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50190163610
      公司           滁州天长支行       00002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02210000130
      公司           滁州分行         00225125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170494000000
      公司           庐江支行         08888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合肥分行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7407141000
      公司         合肥分行           0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2921007880110
      公司         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0002960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     2001033759316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     6600000024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60301001001
      公司         天长支行           87248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19085639100
      公司           合肥分行         00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天长支行
      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301011700
      公司         滁州分行           97695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目、数字化建设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全资子公司鑫铂环保,乙方为专户银
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按需转入,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0万吨再生铝项目”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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