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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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
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
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
为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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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
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
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
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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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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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
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档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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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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