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和《北京
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核心骨干员工,均为与公司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
籍员工。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成就。
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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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