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 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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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0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
施及回购注销的情况说明
  (一)终止实施的原因
  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
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继续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
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经审慎研究后,
董事会拟决定终止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回购定价依据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详见
本公告附后的《附件 1: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附件 2:回购价格的定
价依据》。
  (三)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公司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需回购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22,400 股。
   (2)公司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的
销预留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9,4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481,9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65%。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
划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11.90
元/股。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
划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
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1.3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为 11.51 元/股。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17,206,987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1,481,900 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前              减少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
 件股份
  合计        227,759,683   100.00%    1,481,900   226,277,783   100.00%
备注: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届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载明的数据为准;2、上表中比例计算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四、终止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承诺终止本激励计划后三个月
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
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
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
意终止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
意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1: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
予价格的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取消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延期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延期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取消《关于调整
标的议案》。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董
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公示。在公
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
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
授予价格的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延期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延期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取消《关于调整
标的议案》。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附件 2
                    回购价格的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P=(P0-V)÷(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定价依据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
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5 元(含税),
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5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施完
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
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4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毕。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7.58
元/股调整为 12.20 元/股。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分红派
息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该分红派息方案已于 2023 年
回购价格由 12.20 元/股调整为 11.90 元/股。
   (2)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定价依据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
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4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毕。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回购
价格由 16.78 元/股调整为 11.63 元/股。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分红派
息实施公告》,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该分红派息方案已于 2023 年
的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11.63 元/股调整为 11.3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
价格由 11.81 元/股调整为 11.51 元/股。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在激励计
划终止时,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
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1.3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为 11.51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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