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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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
帅丰电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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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刊载了《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
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五合西路 100 号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商若云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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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5,956,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51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77,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0,933,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156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数 6,055,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1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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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选举商若云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选举邵于佶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选举邵贤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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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选举王中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选举陆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选举吕晓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选举宓明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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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李波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33,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5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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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蓝锡霞
负责人:颜华荣 钟离心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