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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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01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或
“债务人”),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
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18,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已为无锡京运通提供 32,000 万元(不
含本次担保)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无锡京运通资产负债率为 92.22%,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因办理融资业务,无锡京运通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
称“中信银行无锡分行”或“债权人 1”)签订最高本金为 10,000 万元的一系列
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 1”)。为确保无锡京运通在
主合同 1 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与中信银行无锡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办理融资业务,无锡京运通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支行(以
下简称“广发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或“债权人 2”)签订了最高本金为 8,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
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该合同项下签有的单笔协议,以下简称“主
合同 2”)。为确保无锡京运通在主合同 2 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与广发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间互相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
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12、临 2023-016、2023-022)。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京运通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额 143,083.53 万元,净资产 47,848.44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4.94%;该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12,424.92 万元,净利润 1,200.12 万元。
                                      (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无锡京运通资产总额 327,578.58 万元,负债总额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325,865.83 万元,净利润-22,359.26 万元。(以上数据未
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无锡京运通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
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1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
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 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 1 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 1 约定或主合同 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 1 债务提前到期,
或主合同 1 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
合同 1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 1
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 1 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1 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 1 按信用证或银行
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 1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1 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 1 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
同 1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1 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
合同 1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 1 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 1 实际支付款项日为
主合同 1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无锡京运通与广发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
有应付的费用。
  在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2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 2 依法或根据主合同 2 约定要求主合同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2 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 2 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满足全资子公司
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
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
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
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47.0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2.15%,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7.05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2.15%,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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