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 大千生态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暨股票复牌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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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4-011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控制权
              拟发生变更暨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955,证券简称:大千生态)将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 2024 年 1 月 16 日,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
生态”、“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千投资”)、实际控制人栾剑洪、范荷娣与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盛益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拟
向天盛益和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大千生态 23,192,000 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17.09%),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3.21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人民币 538,000,000.00 元。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若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
司控股股东将由大千投资变更为天盛益和,实际控制人将由栾剑洪、范荷娣夫
妇变更为范中华。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盛益和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明确计划。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栾剑
洪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
诺,是否能够通过审议尚存在不确定性。
  ? 本次交易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
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娣与天盛益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拟向天盛益和协议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 23,192,000 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7.09%,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 23.21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538,000,000.00 元。上述股份不存
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大千投资      31,334,887       23.09%       8,142,887    6.00%
  天盛益和          -               -         23,192,000   17.09%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天盛益
和,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范中华。
  二、本次协议转让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公司名称                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句容市宝华镇宝华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范荷娣
注册资本                3,4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78044194N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营业期限          2005-08-04至2055-08-03
 栾剑洪持股65%,范荷娣持股35%。
 (二)受让方
公司名称       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1(1)号楼01-06层(办公)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天瑞超然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刘淼
派代表
出资额        3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D9254C7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体育保障组织;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业科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科普宣传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营业期限       2024年1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天盛益和系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实质
性经营活动。
  北京天瑞超然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瑞超然”)作
为天盛益和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能够控制天盛益和
的经营、财务和重大人事变动决策。因此,天瑞超然系天盛益和控股股东。
  北京天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熹科技”)作为天瑞超然的普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负责天瑞超然日常经营事务。因此,
天熹科技系天瑞超然控股股东,系天盛益和间接控股股东。
  范中华先生持有天熹科技99.00%股权并直接持有天瑞超然79.00%有限合伙
份额,为天瑞超然实际控制人,亦为天盛益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范中华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具体情况如下:
  范中华,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宁夏党校研究生
毕业,现任天盟(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范中华先生加入宁
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历任副厂长、厂长、总裁、党委副书记等职位,主导
了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扩建、并购整合和数字化转型等一系列发展
壮大的关键事项,具备丰富的实体企业管理运营经验。截至目前,宁夏瀛海集团
实业有限公司下辖7个水泥生产公司、3个商品混凝土公司。范中华先生于2019年
退出瀛海集团的经营管理,并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家族成员。2018年,范中华先
生成立天盟(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泛参与股权一、二级市场投资,参与
了多家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投资管理经验丰富。
  范中华先生曾任银川市人大代表,中卫市政协委员,银川市西夏区人大常委
会委员,中国水泥协会副会长,银川市西夏区工商业联合会会长。范中华先生曾
被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宣 传 部评选为第一届银川市优秀青年企业家、第二届银
川市杰出青年企业家,被中共银川市经委党工委评选为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企业
家,被灵武市人民政府评选为优秀企业家,被中共银川市市委评选为五一劳动奖
章获得者。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主体
  (二)标的股份数量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目标公司 23,192,000 股股份(占
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7.09%)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
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款”)。
  (1)受让方应于协议签署日将定金人民币 1.1 亿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
账户。定金于股份交割日起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构成部分。
  受让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且目标公司公告披露日当日,将股份转让价款人民
币 1 亿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2)受让方应当在前述目标公司公告披露日后 90 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
人民币 0.28 亿元。
  (3)受让方应于前述目标公司公告披露日后 180 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
民币 3 亿元。
  (4)在转让方配合受让方、目标公司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
部申请文件且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的二个交易日内,转
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划款指令上加盖双方的预留印鉴章,从共管账户银行无条
件将共管账户内的人民币 3.28 亿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在股份过户后五个交易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促成目标公司启动本
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改选董事、监事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目标
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事宜。在目标公司完成上述改选董事、监事及董事会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审议目标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事宜(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完成且上市公司公告为准)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
  ①若按照 5.1 条中受让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人数超过或等于 7 名,转
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划款指令上加盖双方的预留印鉴章,从共管账户银行无条
件将共管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 1 亿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②若按照 5.1 条中受让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人数为 6 名时,转让方、
受让方应当在划款指令上加盖双方的预留印鉴章,从共管账户银行无条件将共
管账户内人民币 0.5 亿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受让方推荐的董
事候选人当选人数超过或等于 7 名时,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划款指令上加盖
双方的预留印鉴章,从共管账户银行无条件将共管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 0.5 亿
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标的股份过户及相关事项
后(如本次转让需要转让方履行关于股份转让相关承诺豁免程序,在履行相关
豁免程序后)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1)自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 3.4.2 的约定向共管账户转入人民币 0.28 亿元
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目标公司向交易所提交股份协议转
让合规确认申请文件;
  (2)自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 3.4.3 的约定向共管账户转入人民币 3 亿元之日
起二个交易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目标公司向中登公司提交过户申请文件;
  (3)后续双方共同配合目标公司尽快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
认书,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
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不会基于转让方原
因针对标的股份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成目标公司完成将目标公司人财物全面移交给受让方。
  (五)目标公司治理
  受让方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后五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及丙方促成目标公司召
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目标公司章程
修改、董事会改组、监事会改组、高级管理层调整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目标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其推荐至目标公司的董事同意本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具体调整如下:
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受让方推荐不少于 7 名董事候选人。双方
应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以使受
让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受让方推荐 2 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不再向目标公司推荐监事候选人,双方应
促使并推动受让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并和 1
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
人员在尽责履职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稳定,适当调整、优化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目标公司的总经理由受让方推荐并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
  (六)股份转让过渡期的约定
续拥有标的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
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
损的行为。
制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目标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应确保目标公司及其子
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不从事任何可能导
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生重大不利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的改组、调整前,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已事先披露的外,未经受让方书面同
意,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1)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务
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
要业务。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
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权利。
 (3)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促使目标公司进行任何投资行
为、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购、解散
或重组行为。
 (4)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
或主动辞职的除外),修改目标公司章程。
 (5)就任何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争议的和解、提起诉讼或仲
裁,经受让方书面同意的催款、回款的和解、诉讼、仲裁情形除外。
 (6)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新增借款/贷款(按年度计划
已经由董事会审议和安排的除外);为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及其他
子公司、转让方、丙方及其关联方等)提供担保;与任何关联方的有失公允的
关联交易。
 (7)采取可能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目标公司制定或审议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缩股、回购、增发
方案前须书面通知受让方并征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自交易基准日起至交割日
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
份数应作相应调整;如目标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
数调整,但如果转让方在上述期间取得了目标公司的现金分红或目标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转让方分配现金红利,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由转让方等额补偿给受让方;如目标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
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重大的经营决策会议。
  (七)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转让方特此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
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取得了必要的许可、授权
及批准,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不违反其或目标公司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
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
等程序。转让方保证自身符合交易所的合规性要求。
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或转让
方已有的或可预见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
有关目标公司、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或标的股份的文件和资料或作出的一切陈
述、保证和承诺均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在所有重大方面无
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
规定及所有有关的中国会计准则或监管要求编制,并客观、公允、准确、真
实、完整地反映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不存在欺诈、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他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事项。对目标公司因为交割日之前发生的未披露的
负债、或有负债事项引发任何诉讼、责任或罚款,如因此导致目标公司经济损
失的,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转让方以现金方式全额
补偿给受让方。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情形;目标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完成之前的事项/行为/情形而出现强制退市的情
形或出现强制退市风险,不会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被交易所实施存在
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目标公司 2024 年度原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
币 1 亿元。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自主或
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
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
风险。
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保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
权。
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
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设立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目标公司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除已经公开及向
受让方披露的资产瑕疵外,所有其他资产均权属清晰,且已经取得相应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属证明(如需),目标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
程、制度使用印章的情形。
证、政府审批文件原件、技术文件原件、资质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权属证书
原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签及所有财务凭证、合同及文件资料原件、
公司全部资产明细等所有与目标公司有关的文件资料原件、印签等原件,并保
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准等(以下合称“经营资质文件”)都已依法获得且在有效期内,或已在申请,
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撤销、吊销的情
形。
易)均符合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
为从而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
形。转让方、目标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
大失信行为。目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可能对
目标公司融资、重组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均不存在任何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已经公开及向受让方披露的除外)。
并依法纳税,不存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或补缴税款的情形。
完整,没有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方签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交易,如因内幕交易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因此遭
受的全部损失,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受让方特此向转让方承诺并保证:
的合法主体资格。
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不违反自身的合伙协议,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
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
或裁决、公告等程序。受让方保证自身符合交易所的合规性要求。
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态;(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3 年
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他相关方办理审批、按时出具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进行信息披露等事宜。
签署或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易,如因内幕交易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
的全部损失,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管理授权和激励制度,协助原管理层尽快回笼资金。但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否不
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丙方的声明与承诺及转让方进一步的声明与承诺
  丙方或连同转让方特此向受让方承诺并保证:
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丙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PPP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部门或相关贷款人、债权银行的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或通
知该等主体,并提供相关主体同意本次交易的确认文件或通知相关主体的证明
材料。
  (1)截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目标公司原有业务板块累计净回款货币资
金不低于人民币 7 亿元(以下简称“承诺金额”),前述货币资金指目标公司
母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且前述货币资金不存在因原有业务板块原因导致的冻结
等受限情况。
  累计净回款货币资金指截至转让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4.3 条完成交接之日目
标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加上自转让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4.3 条完成交接之日至
第 4.3 条完成交接之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目标公司偿还与原有业务板块
相关的银行借款及利息(按照本协议第 4.3 条完成交接之日前已经签署的借款
协议,该等借款协议截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到期的长期借款及利息部分除
外)、支付与原有业务板块相关的应付款项、税费、成本及费用后的货币资金
余额。
  为明晰前述计算方式,各方确认,截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原有业务板块
相关的借款及利息(按照本协议第 4.3 条完成交接之日前已经签署的借款协
议,该等借款协议截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到期的长期借款及利息部分除
外)、应付款项、已发生的税费、成本及费用均应已支付完毕,应付未付的款
项金额在计算累计净回款货币资金时予以相应扣减。
  (2)截至转让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4.3 条完成交接之日,目标公司母公司账
面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 2 亿元(其中壹亿贰仟万元(RMB120,000,000.00)为募
集资金,使用需要遵守相关监管法规),前述货币资金为目标公司可合法支配
的现金,且不存在因原有业务板块原因导致目前及未来被冻结等受限情况。若
因原有业务板块原因导致目前或未来存在被冻结等受限情况,使目标公司可合
法支配的现金金额低于 2 亿元的,差额部分由转让方或丙方通过无息借款的方
式补足。待受限解除后,目标公司母公司予以偿还前述差额补足的借款。
  (3)在目标公司 2028 年年报出具的同时,同意由负责目标公司年度审计
的会计师出具目标公司原有业务板块模拟审核报告,如根据该审核报告累计净
回款货币资金不足前述承诺金额(承诺金额和累计净回款货币资金之间的差额
简称“差额部分”),在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转让方或丙方直
接向目标公司补偿支付等额于差额部分的现金。补偿资金到位同时,在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由转让方或丙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
协议,目标公司转让同等价值的应收账款给转让方或丙方。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违约责任
或承诺,构成该一方对其他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
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1)除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3.4.2 条约定按
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息,若
超过 10 日仍未支付的,或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转让
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罚没已收取定金。
  (2)除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3.4.3 条约定按
期支付价款且逾期超过 30 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罚没已收取的
定金及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 3.4.2 条向共管账户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3)除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3.4.4 条、第
之五支付罚息。
  (1)若转让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第 6.1 条约定、第 7.3 条至第 7.8 条声明
与承诺,无论标的股份是否完成交割,受让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转
让方返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2)除不可抗力及受让方原因外,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履行
相应的义务,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已实际支付至转让方账户的收款金额的千
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超过约定交割期限十日仍未完成股份交割的,
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双倍返还定
金。
  (3)如转让方或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9.5 条约定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目
标公司补足差额部分,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相应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受让
方支付违约金。
  (4)对于因转让方、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自始无效或解除的,转让方应当
将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资金利息(存放共管账户的资金利息为共管
账户产生的孳息)于协议无效或解除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全额返还受让方,每
逾期一日,应当按照相应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另行赔
偿受让方损失。
有权在相关董事当选后一年内单方终止本协议。受让方书面通知转让方终止本
协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收到的定金及股份转让价
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相应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在
转让方退还已收到的定金及股份转让价款后 30 日内,受让方将其根据本协议取
得的股权过户给转让方,并保证其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目标公司
辞职。
次交易无法实施、本次交易无法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监管部门要求中止/
终止本次交易或非因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不承担违约责任;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
收到的定金及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相应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
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
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十一)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
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各
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
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各方应
真诚地进行磋商,商定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曾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
妨碍其再次或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基于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设定及行使。
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除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之外,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
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及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
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重要事项
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明确计划。
转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等方式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天盛益和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将会严格按照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
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天盛益和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
情形。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
股股东将由大千投资变更为天盛益和,实际控制人将由栾剑洪、范荷娣夫妇变更
为范中华。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
稳定性,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平稳过渡。
  六、其他说明事项及风险提示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
定的情形。
等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锁定股份的承诺,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豁免,尚需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否能够通过审议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024-014)。
的《大千生态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
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
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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