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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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邦道科技有限公司 10.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文件,公司已在《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持有邦道科技 100%股权,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获取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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