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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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邦道科技有限公司 10.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作出审慎判断,公司认为: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进行了审慎核查,公司认为:
有利于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计报告;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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