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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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
业及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八)如果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
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部重大信息收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发生交易时,报告义务人还需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履行报告
义务: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
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且第 4 项发生交易后,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
准。
  (四)重大日常交易事项
  上述日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金额超过 5 亿元;
  公司参加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
者相关证明文件时,以及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或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时,
报告义务人均应履行报告义务。
  (五)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关联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第 1 项所述标准的,报告义
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已经按照前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七)重大风险事项
法采取强制措施;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
形成相关决议;
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重大环境保护事件
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押、质押;
事件。
  (十)其他重大事项
情况;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者挂牌;
现重大纠纷;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除上述有明确金额规定外,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三)交
易事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准确、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股东发生或签署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管的情况;
  (三)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
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
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通知董事会
秘书: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情
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口头方式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或邮件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收到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
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
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
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
材料。
  第十五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部门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
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及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
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事务部门为重大信息管理和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部门,
负责重大信息的接收、汇总、整理、分析及对外披露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
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由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该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及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公司将通
过必要的法规和知识培训,以帮助全体高管人员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产生、交流、传
递、告知和披露职责的相关人员树立起主动、及时、完整和准确披露信息的意识,包括
安排上述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公司将追究负
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的责任。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擅自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
责和批评等监管处罚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包括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知悉重大信息的其他
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
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立
即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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