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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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
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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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
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情况择期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及通知方式的限制,可以
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其他方
式进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当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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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时,
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
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
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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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