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0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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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提
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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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人力行政中心作为公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
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的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
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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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
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
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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